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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教职员工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8-12-03 16:17:44   来源: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根据国家法律设立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

第二条 为了学院的科学、健康、和谐发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学院自身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代表董事会、监事会和学院党委、行政主管教职员工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的部门是质控中心。

第四条 “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廉洁自律,是树正气,要求学院教职员工树立高尚的道德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知荣辱,明是非,争做“四有”新人。反腐倡廉,是压邪气,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损害学院形象和声誉及经济利益的腐败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或打击。只有坚决彻底反腐,才能理直气壮倡廉,才能使学院和全体教职员工生机勃勃,健康成长。

第五条 学院的资产受法律保护。学院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土地、房屋、教育教学设施等;无形资产,是指品牌、名誉、形象、办学理念等。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学院人事管理的范畴是:教职员工的聘任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任免。

第六条 学院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院董事会主管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七条 教职员工的聘用和中层干部的任免,必须坚持严格的用人标准和考核、审批程序(已另有文件规定)。加强董事会领导下的纪检监察执行力度。学院支持、鼓励教职员工检举揭发选人、用人上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聘用教职员工或中层干部任免中,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聘等处分,可以并处经济罚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应聘人员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伍仟元以下的;

(二)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隐瞒、包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的;

(四)收受应聘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伍仟元以上的。

第三章  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

第九条 学院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由相关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院新增项目,总金额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经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同意正式立项,方能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当招、评工作进入与中标或入围的乙方签署协议商谈程序时,甲方参与谈判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学院质控中心和使用部门,必须派出一人自始至终参与谈判。凡涉及重要原则问题,必须请示主管或分管院级领导,召开招标办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二次竞价招标的主要问题,都应由招标办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

第十二条 在学院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聘、开除等处分,可以并处罚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执行学院招标办组织决议;

(二)不按操作规程办事;

(三)收受投标方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伍仟元以下的;

(四)收受投标方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伍仟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学院质控中心,对学院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全程参与和监控,有权调阅相关资料。

第四章  招生与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 招生与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教育部和各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招生原则。

第十五条 招生与考试的安全和保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法律性的工作,每一个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所有参与招生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学院统一指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任务。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聘、开除等处分,可以并处罚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遵守保密原则,造成泄密的;

(二)招生工作人员,不佩戴学院统一发放的省外招生工作证,或将工作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私自接受媒体采访,有损害学院形象、名誉,影响招生工作言行的;

(五)命题、印卷、考试、评阅卷、登录成绩等工作中,透露教师姓名、联系电话、评卷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的;试卷泄密或丢失的;

(六)收受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伍仟元以下的;

(七)收受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伍仟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主考、监考教师,一经学院聘任后,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主考、监考教师,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聘、开除等处分,可以并处罚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遵守作息时间、考试时间,造成考试不能顺利进行的;

(二)私自接受媒体采访,有损害学院形象、名誉等言行的;

(三)主、监考教师在考场时,衣着不整、举止不雅、随意走动或离开、交头接耳、接听或拨打电话等违反考场规则的;

(四)阅评卷时,互相传阅、讨论、暗示,徇私舞弊、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的;

(五)收受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伍仟元以下的;

(六)收受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伍仟元以上的。

第五章  学术道德建设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是提高学术水平,保证学术研究成果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学院所有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恪守学术道德,修身正己,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积极参与学术道德建设,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用诚实劳动获取研究新成果。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评定。学院质控中心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院学术委员会和学院质控中心,共同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认定、调查和处理,上报学院院务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罚金,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取的学术荣誉和学术奖励。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伪造文献资料、注释、数据、捏造事实的;

(三)未参加创作或研究活动,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四)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署名他人的;

(五)在科研立项上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的;

(六)在学术评价上,丧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实事求是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严肃处理报复、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和当事者。

第二十三条 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宗旨,热情为学生服务,关爱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的品德鉴定、入党、评先评优、奖励成绩考评等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聘、开除等处分,可以并处罚金;触及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业余时间进入产业市场,利用职权,直接或变相向学生兜售其产品或服务,损害学生利益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收受学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在伍仟元以下的;

(四)收受学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在伍仟元以上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人人有维护和促进学院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危害学院的稳定、和谐。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聘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或宗教及其他迷信活动的;

(二)组织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的;

(三)写匿名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拉帮结派、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怂恿学生闹事,无理上访,毁坏学院名誉,破坏校园安定团结的;

(六)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把异性下属或异性学生单独约在房间(不管是校内、校外)进行工作、教学以外的不正当的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学院严格执行岗位责任与工资挂钩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聘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失职、渎职、造成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群体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不完善处,结合学院《管理制度汇编》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合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单处或并处罚金,分别是:情节轻微的,处200元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00元罚金。由学院计财处收缴。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